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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三种情况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
张仁藏律师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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