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关键词 土地补偿 不当得利
金红公司、银海公司受让第三方的补偿土地权益之后,共同对市政府享有债权。此后,双方均同意市政府用盘整土地补偿,并约定按各自实际出资额受偿,且金红公司已向政府明确表示除部分权益外,其余权益归银海公司享有,并通过市政府的补偿行为部分履行。
后来,金红公司多次向市政府提出其享有全部债权,应得到相应数额土地补偿的请求,该请求违背了其已与银海公司关于债权份额的约定,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金红公司的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市政府仅依据金红公司的申请,即将已经部分实际履行并应办理到银海公司名下的部分土地,变更到金红公司名下,金红公司取得这部分土地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该行为直接导致银海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金红公司应将该部分土地返还权益人银海公司,如果不能返还土地,应当支付银海公司相应的款项。
说明
本裁判意见明确,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双方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债务人将全部债务仅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该债权人就全部利益构成不当得利,违背了当事人关于债权份额的约定,这也是引起案件纠纷的直接原因,故应将这部分利益返还另一债权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