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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拆迁项目中进行维权?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如何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拆迁项目中进行维权?
案情简介:2009年8月下旬,安徽省滁州市矿业总公司因建设回迁房,需要对委托人滁州鸿运液化气储备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进行拆迁。早在93年委托人就与拆迁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约定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4.8亩的土地用于建设液化气公司,协议签订后委托人进行了大面积的建设和投资,截止97年,委托人已经投资了290多万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然而在经过了10多年的积累后,拆迁人将土地和固定资产一共才评估了250万元,委托人感到实在是不可思议,无法接受。于是北上寻找能够帮助他的专业律师,吴律师和杨律师接受了其委托后,展开了积极维权工作。
承办心得:因拆迁程序刚处于评估阶段,对律师开展维权工作相对有利,于是吴律师和杨律师按照基本对打的方法展开了积极的工作。
办案第一计:土地异议登记—成功将对方的违法之处纳入行政审查之下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后,针对这份无效的协议,律师别出心裁,以未经过司法认定无效以及土地纠纷为由申请当地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异议登记。冻结土地权属变更的可能性。这一手段迅速被拆迁人得知,在这之后拆迁人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就土地买卖协议要求法院进行司法认定。这一举动也正在杨律师的方案设计之内,将土地买卖这一敏感事情放到了阳光之下。
办案第二计:常规之诉:拆迁许可之诉讼——阻却对方强拆脚步
在积极应对对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将对方的拆迁合法性纳入司法审查之下,并成功的将拆迁人和拆迁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紧紧的绑到了一起,在我们压力传递的同时,将房管局也迅速的握在手里,增加了谈判筹码。正在双方僵持之中,律师经过仔细审查对方拆迁前置文件的合法性,发现原来其原土地使用范围也就是拆迁征地范围并未包括委托人所在土地这一重大事实,于是杨律师申请将此案件中止,并就其前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起了新的行政诉讼。
办案第三计:土地行政诉讼—成功将时限托至立项批复有效期外
以上几个诉讼已经成功的将案件拖至一年左右,其中拆迁人找委托人几次均因为安置补偿金额问题,无法磋商一致,面对我们几个诉讼,拆迁人已经倍感压力,其立项有效期为一年,已经迫在眉睫,无奈对方只能答应我方800万的补偿要求,此案成功调解结案。
【承办总结】
非法拆迁项目的存在当代拆迁大潮之中并不鲜见,面对这种肆无忌惮地违法侵害自身财产权益甚或人身权益的行为,拆迁户们应当如何摆脱迷茫,以理性至上的精神做到“维权并不违法”呢?以本案为例,以下两点内容不失为一种参考:
第一,步步还原真相。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的参与往往在最后一环,即拆迁补偿安置环节,对于根本性的问题,即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往往处于不知情状态。但无论是为了以心仪的标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是为了权益被侵犯之后的正义匡扶,做到“知情”又是很有必要的。要做到这一点,被拆迁人应该积极主动地做好情报收集工作。极尽一己之力后,被拆迁人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掌握拆迁项目各项审批信息。倘若在步步还原真相这一步骤拿捏得当,那么对被拆迁人而言,无疑发现了维权之路上的“最大宝藏”。
第二,先礼后兵。东汉末年,战乱频繁,曹操谋士郭嘉对其谏曰:“刘备远来救援,先礼后兵,主公当用好言答之,以慢备心,然后进兵攻城,城可破也”。将深邃的兵法之理放诸于纷繁复杂的拆迁维权进路中,是可以契合的。追讨真相过程中所一一挖掘出的违法点如何为我所用也是至为关键的。一般而言,当局者们不妨先理清自己的权利主张,进而与拆迁人一方展开一场先礼后兵的利益角逐。当然,这也是一个值得鞭辟入里的问题,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因地制宜地拟定先礼后兵的详细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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