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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是否构成欺诈?





【问题咨询】    去年6月,我公司——通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买下了其开发的一处办公大楼里的写字间。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建筑面积约150多平方米的写字楼出售给我公司。当房地产公司将该写字间交付后,我公司去办理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只是130多平方米。当找到房地产公司时,对方的解释是我公司在阁楼上20平方米左右的储物间也属于房屋面积。我公司认为,阁楼部分是赠给我公司使用的,根本不应该被算在房屋面积里,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
【相关部门和律师解释】
    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定(试行)》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够买的套内或者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建筑面积之和。而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超过2.2米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所以,如果储物间层高达到了这一标准,就可以计算进建筑面积,如果不足,就不能算作建筑面积。
    律师建议,如果建筑面积不包括储物间,该公司可以以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如果建筑面积应当包括储物间,房地产公司就不存在欺诈。该公司不能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合同。但是,该公司可以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这个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在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予以变更或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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