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合同规定时间结算货款怎么办?
未依合同规定时间结算货款怎么办?
【问题咨询】 我公司与小孙的公司间签订了合同,我们供应建材给对方,后来我方及时供货,对方开具了入库单,但是未依合同规定时间结算货款,经催讨,对方将我方入库单收回却只是给付了部分货款,最近对方要求我方给他出具发票,并讲接到发票后就付款,我们怕存在风险,不知如何去办?——宋先生
【律师解答】
你讲的事情在买卖合同中是常见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以上规定来看,发票具有结算的功能,是证明收取货款的凭证,可证明经营活动的实际付款状况。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为货物交易需要而先开票后收款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存在较大风险的,如你方出具发票后对方并未付款,则你方在起诉对方买卖纠纷要求对方付款时,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则你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并未实际付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你方无法举证对方未实际付款,则你方在诉讼中可能面临不利判决。因此建议你方慎重选择先行开具发票的方式,当然如为了交易方便,可考虑与对方另签补充协议,双方可约定开具发票后对方在何时付款,及如对方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这样如存在你提出的买卖纠纷,这个补充协议就是你方有利的证据,因为按合同纠纷的举证规则,对方如主张确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确实进行了付款,则要由其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