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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在一方房产上添附财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0-23    作者:张志娟律师
012与年3月原告赵某找到我作为其代理人,欲提起离婚诉讼,但经了解情况,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仅是事实同居关系,且同居关系建立于2000年,不符合94年2月1日之规定,不构成事实婚姻,且双方同居至今并未生育小孩,故双方仅存在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问题,因协商未成,故由我代理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房产、车辆等,并为共同居住对被告在同居前从其父母处继承的的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花费30余万元,但该房屋装修后双方并未实际居住,闲置多年,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本案其他事实清楚,且原告及本代理人认为装修款实际由原告支付,系其个人财产,应由被告全额返还原告,经诉讼,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购置房产及车辆归产权人被告名下,由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共同购置房产及车辆的评估价值的一半,装修房产的添附部分由被告全额返还原告。此案终告圆满。法律索引:                                   西安张志娟律师书,禁止转载及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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