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资以他人名义购房,出卖房屋,善意购房者受法律保护
原告焦某称与被告王某为男女朋友,并称个人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的房子一处。后2010年4月,王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被告郝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焦某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王某与郝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作为被告郝某的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首先,被告郝某购买房屋经过中介公司,与被告王某不存在恶意串通。其次,购房款合法合理,并且已经支付完毕,并且已经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再次,郝某在购买房屋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房屋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并没有共有人。郝某主观善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