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保证期间过长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3月4日,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并让孙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一般保证人。胡某认为李某数年内都无法偿还该借款,故与孙某约定其保证期间为5年。2012年3月4日,李某并未还款,胡某考虑到有孙某作为保证人,就没有向李某讨要借款。前不久,胡某得知诉讼时效只有2年,期满不起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那么,如果胡某对李某的2年诉讼时效期满后,孙某的5年保证期是否会受影响呢?
评析:《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果胡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李某所有的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孙某也会拥有,可以对抗胡某对孙某的保证债务请求权,到那时,胡某的权利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