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就餐被他人烫伤应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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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问:到饭店就餐被他人烫伤应找谁赔偿?
上周,我与朋友到某饭店就餐,就餐中邻桌顾客王某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我的腿上,致使我的腿部烫伤,我现在要到法院起诉,请问我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消费者 何先生
律师答:加害人和饭店都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在理论上亦可称之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与平行的连带责任不同,补充的连带责任人仅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您被烫伤是顾客王某造成的,但王某不慎滑倒系因饭店地板湿滑引起的,所以,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饭店实际上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王某对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该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某饭店是在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您要起诉,王某和某饭店应为共同被告,只有将两诉合并审理,才能在二被告间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所以王某和某饭店应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