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专访北京死刑复核律师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110网律师
  原标题:一起“破例”的死刑复核案
 
  从封闭式到开放式
 
  注:2013-10-14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北京谢通祥律师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熊选国曾在受访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的救济程序,也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经历3个月的等待后,2013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河北省高院的死刑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的死刑,并发回重审。
 
  河北杨方振死刑复核案一度引起舆论聚焦。
 
  北京律师谢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该案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来,公开所见的控辩双方最深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
 
  “案件复核时,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谢通祥说。
 
  案件具有开创性的程序,亦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学者们认为,这是将封闭式的死刑复核向开放式的死刑复核方向改造,符合现代刑诉法理念的走向。
 
  “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
 
  20136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法庭,就杨方振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一年多前,这个23岁的年轻人被控抢劫罪,检察院指控他在抢劫一辆出租车时将司机杀害,在抛尸焚车后逃离。沧州中院一审判处杨方振死刑。今年1月份,河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谢通祥律师专长于死刑复核案件,从业多年,这是他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复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里,控辩双方像庭审时那样坐在一起,法官居中,证人到场,接受几方询问。
 
  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该类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则是,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是两审终审以外,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
 
  20073月,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受访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诉讼程序,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的救济程序,也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而是一种司法程序。因为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还是按照类似审判工作程序方式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熊选国说。
 
  在新的刑诉法实施后,明确了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有监督权,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但针对死刑复核,最高检察院也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也只需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法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像杨方振案这样,在复核阶段由控辩双方询问证人并发表意见,这样的证据核实程序,即便是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能做到。
 
  所以,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通知电话时,谢通祥颇为吃惊。
 
  作为杨方振的辩护律师,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见过面,谈论案情近两小时,他清楚地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617日下午,几乎所有参与或涉及杨方振案的人都来到黄骅市法院——杨方振本人没有到场,他仍被羁押在海兴县看守所里,等待最后的决定。
 
  杨方振的父母坐在法庭里已经一个小时了,程序却迟迟没有开始。
 
  他们听到检察官和法官一直商量着。
 
  检察官起初似乎并不同意展开这个程序。“检察官对法官说,你们要么就核准,要么就不核准,怎么还有这程序?这是适用什么程序?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杨方振的父亲杨金明说。
 
  法官沉吟了一会,回答说:“什么程序都不是,既不是一审也不是二审,就是几个问题有疑问,核实一下。”
 
  杨金明突然觉得法庭内的空气有些紧张。他听到法官开口问检察官:“到底参加还是不参加?
 
  检察官请示领导后,终于答应,“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据谢通祥律师介绍,当天的主要程序是由新证人到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当天的新证人是杨方振在看守所里的室友,两人被关在同一房间。
 
  与庭审程序类似,证人到场后,法官先是核实了他的身份。在法官向证人提问完毕后,辩护律师向其提问,最后是检察官提问。
 
  各方提问大约持续了半个多小时。
 
  当天,此案的另一关键证人未能到场。
 
  据谢通祥律师介绍,这一关键证人是杨方振案件的报案人,他声称曾在案发后见过杨,听杨陈述抢车杀人之事。但据杨方振会见律师时陈述,此证人和他同时在案发现场,共同目睹凶案发生过程,真凶另有其人。
 
  “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此次由审、控、辩三方均参与的死刑复核特别程序,堪称史无前例。
 
  “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开庭”,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媒体关注。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了解最高法院的这一程序后,也认为,这不是开庭,“有点类似于内部的听证”。
 
  “我很高兴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尝试,这是未来改革的趋势,当年的刑诉法建议稿早有设计。”陈光中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认为,最高院在杨方振案死刑复核时的做法,其实与一、二审从程序和内容上并不一样,只是紧紧围绕有争议的地方来展开核实,这种做法是一种进步,完全符合刑诉法的法律精神。而检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该案的主审法官面对媒体求证时,表示不愿意就此接受采访,并一再强调:“这不是开庭,绝不是开庭!
 
  其后,最高法院通过辩护律师谢通祥紧急沟通了相关媒体,澄清此程序并非开庭。最高法院回应称:“对个别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进行核实,不是开庭,这体现了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少杀慎杀、尊重和保护人权、对死刑十分慎重的态度。”
 
  据谢通祥律师透露,这种核实关键证据的方式很快被内部叫停。
 
  事实上,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如此审慎情有可原。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最高法院共有5个刑事审判庭,从刑一庭到刑五庭均有法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有一个400人左右的工作团队。
 
  人数看似不少,但据谢通祥律师介绍,最高法每年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至少在6万件以上。
 
  “案多人少,一直困扰着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工作的开展。”谢通祥律师说,“最高法院之所以内部叫停这种方式,担心的并不是程序上的问题,而是负荷太重。”
 
  “有时候法官们根本忙不过来。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我们还是提倡‘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最高法院一名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此前,谢通祥律师对杨方振死刑复核案提出22个疑点。基于上述办案理念,最高法院召集各方到庭,听取新证人作证后,杨方振的命运终于出现拐点——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之下,他被“刀下留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