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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签协议赠父房屋养老 得知拆迁补偿不菲欲收回
发布日期:2013-10-1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拆迁律师事务所最近关注到一个关于女儿为了拆迁补偿款把父亲告上了法庭的官司,女儿本来答应赠给父亲一套店面房用作养老,不料,在得知拆迁补偿不菲后,竟欲收回。经过昆山法院审理,该请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昆山的陆建文老人生有三位女儿。二女儿陆文花在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羊毛市场有一套面积不到20平方米的店面房,当时也有大女儿陆文凤出资700元,因两个女儿平时在昆山市区上下班,对店面房并没有时间打理,对原告父亲也照顾不到,平时一直由小女儿陆文玉照顾。     2010年1月6日,一家四口经过商量,二女儿陆文花决定将房屋赠与父亲原告,以作养老,并签下协议一份,约定:该协议由三个女儿及父亲共同签字确认,并有动迁办的皋某等人共同签字见证。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房屋面临拆迁,动迁办依据该协议,与三女儿陆文玉签订了动迁协议,并实际已经拆除了房屋。     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两个女儿反悔了,向原告及动迁办发出通知,要求撤销之前的协议,不再将房屋赠与原告。由于两位女儿的反悔通知,动迁部门迟迟无法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原告父亲及三女儿均无法取得拆迁补,无奈,老父陆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所签协议有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诉争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     承办法官解释说:依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转移之前,即不动产未进行转移登记之前、动产未实际交付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协议约定两位女儿将房屋产权归于父亲,今后养老事宜与两位女儿无关,虽然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父亲,但因具有赠与房屋以履行赡养老人之道德义务的性质,故其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拆迁律师点评:这件事情闹到法庭上真的是太丢人了,说来说去就是为了一个钱,拆迁补偿款给老人老人也就是能过得好一些,能让老人以后有一个更好的保障,作为陆建文老人的女儿你是有责任养老义务的,之前的承诺是必须兑现的,钱多少也不能把父亲告上法庭呀!真的是不知羞耻,以后还能回老人那里看望老人吗?老人能把你抚养成人,你却因为钱把老人告上法庭,法院的裁决符合所有人的期望,还希望陆文花经过此次判决有所悔悟,不想让更多人背后指责你,想在当地继续生活下去就需要改变自己的想法和所作所为。想一想老人在抚养你的时候复出了多少心血,钱自己可以去挣,想要自己有更多的钱不是也不能因为这个拆迁补偿款闹得父女不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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