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张某和许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妇间约定,其共同财产20万元由许某单独投资经营,盈利或亏损按张某20%,许某50%,另外30%共同来分配。2004年3月,许某未告知张某即先用该20万元中的1万元购买了彩票,中奖120万元。2004年10月,二人离婚。离婚后,张某对许的行为全不知。2005年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该120万元应属于自己所有,许某主张其是用自己的份额购买的彩票,120万元所得应当属其个人所有。
究竟谁所有在处理本案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用自己份额内的财产博彩所得,属于自己对自己财产依法使用的结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应归许某自己所有。这是公民对自己财产依法使用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归张某所有,其理由是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要求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为处分及约定外使用时,要征得对方同意,决定财产的事实命运和法律命运。未同意而为之,另一方可追认为有效,也可拒绝或依法撤销而无效。且可认定其行为属于隐瞒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对许某的行为不认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且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许某的行为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120万元应由无过错方的张某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奖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们可从许某购彩票所用款的性质和许某行为的性质来分析。
一、从许某购彩票所用款性质来说,购买彩票的一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财产从事未约定的事由所得收益,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许某有按约定用途使用和支配夫妻共有的钱款,并依约定的比例分配收益和亏损的权利义务。一旦许某把约定用途的共有钱财,从其经营中分离出转移他用,就已经违背了夫妻约定,而归属于无约定性质的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形式,许某不享有单独支配权。因此,该彩奖既脱离了婚姻法约定个人财产的法律特征,又没有夫妻法定个人财产基础,应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许某行为性质来说,它违背了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依此行为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其收益(彩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立法精神要求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为处分及约定外使用时,要征得对方同意,决定财产的事实命运和法律命运。未同意而为之,另一方可追认为有效,也可拒绝或依法撤销而无效。张某把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完全交许某经营,属于代理行为性质。许某擅自用共有的钱购彩票的行为,在已有约定的状况下,明显是一种无权代理的行为。本案许某在共有财产性质基础上所得收益(彩奖),张某予以追认,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中奖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