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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网友八月身孕仍房震 突然猝死双方都担责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刘德斌律师
一对网友多年未见,见面后激情难耐,不顾八月身孕,毅然开房重温旧情,不料女方突然猝死,引起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作出判决:一、由被告黄某支付给原告吴某光、罗某、覃某军、覃某琳赔偿款人民币47285.91元;二、驳回原告吴某光、罗某、覃某军、覃某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贵州省荔波县黄某通过网上聊天与广西都安县吴某相识,尔后双方互有来往。2012年5月8日,黄某从贵州省荔波县来到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当晚与吴某入住金城江火车站附近一旅馆并发生性关系。次日,双方又以黄某的身份证到河池汽车总站对面的金城江区站前宾馆402房开房入住。2012年5月10日早晨,吴某在该房内突然死亡,黄某即打电话向医院“120”求救,同时向公安“110”报警。医务人员到现场后因人已死亡无法抢救,公安人员亦到现场勘查,并带黄某到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进行询问。在死者家属申请下,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对吴某的尸体进行解剖,并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其中死亡原因记载:通过尸体体表、解剖检验未检见外伤性致命损伤,未检见窒息征象;通过尸体病理检查未检见内脏器官器质性病变;死者生前处于妊娠,且妊娠八个月,尸体体表检见双下肢踝关节明显肿胀、病理检见眼观肾脏体积增大、这两处系明显妊娠反应征象,由两处征象考虑死者吴某生前存在妊娠高压症,可能由妊娠高压症引起猝死。鉴定意见:吴某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此后,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侦大队亦作出情况说明:经法医对吴某尸体进行检查和技术人员对现场勘验检查及侦查人员调查访问,未发现有迹象显示吴某死亡系他杀,故我大队未对吴某死亡事件立案侦查。
吴某死亡后,其亲属吴某光(死者父亲,47岁)、罗某(死者母亲,61岁)因与黄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赔偿给原告吴某光、罗某、覃某军、覃某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2693.47元。
被告称其与吴某相识多年,关系非常好,两人约会并不违法;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吴某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从公安部门对吴某的尸体检验鉴定和情况说明证实,吴某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因目前没有迹象显示吴某死亡系他杀,故公安部门未立案侦查。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证实吴某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吴某和被告黄某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除受道德的约束外还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吴某明知自己巳怀孕八个月,出远门并与异性约会会对自己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仍不自律,最后猝死在宾馆房内,其本身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黄某主观上虽然没有伤害吴某的故意,但也明显存在过失。黄某明知吴某巳怀孕八个月,且吴某也告知他“时常会有肚子痛的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应当预见与吴某发生性行为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仍与吴某发生了性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从现有证据也不能排除黄某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吴某的死亡,不能排除妊娠高压症导致猝死。但首先,引起妊娠高压的原因不能排除与黄某的行为无关;其次,该鉴定意见并不排除有其他原因猝死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产生的原因也不能排除与黄某的行为无关。因此,被告黄某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况,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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