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是除以21.75还是20.83?
问题:标准工时下计算加班费到底是除以21.75还是20.83?
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是计薪天数,但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到底是按除以20.83天还是21.75天来计算呢?这是一些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或者带薪年假时仍然存在的一个疑问,沈斌倜律师为您做个解答:
答案: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应该是除以21.75天。
之所以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有上述疑问,是因为原来我国职工的日工资是按月工作日来折算的,但是2008年劳动部下发了通知,将职工的日工资改按月计薪天数折算,原来按照月工作日天数折算的办法废止。劳动保障部已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既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也不会按照此前媒体报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完全按国家要求执行,具体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劳动部下发的通知来执行。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一微妙的变化要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也应当是除以21.75来计算。这一变化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加班费有所减少。
首先是公务员折算日薪减少了。按照新的“月计薪天数”计算,公务员的加班费比以前按“月工作日”计算减少了。由于政府机关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费的,所以公务员在计算加班费时,折算出来的日工资可能有所减少,但并不会对其月工资总量带来影响。
但是,对于绝大部分在企业上班的职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为大部分企业并不会在职工加班时严格按照这个天数来折算日工资。而对于以日工资计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而言,因其工资不以月薪计算,他们没有月薪这个概念,所以也不会有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