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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及其行使
发布日期:2013-10-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撤销权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如何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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