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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大学生篮球训练猝死家长获赔15万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北京体育大学的学生、18岁的小刚(化名),在篮球训练中突然昏迷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刚的父母认为,篮球训练是学校安排的,在这之前气象台曾发出高温橙色警报,在施救过程中学校又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以致小刚死亡。小刚的父母以与被告体育大学签订的《关于小刚后事处理修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体育大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合同,增付赔偿金共计50万余元。1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5年6月22日18点40分,小刚在体育大学校内大棚馆内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联赛。比赛开始后,小刚在距第一节结束差22秒时倒地,出现濒死症状。在场学生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肺复苏同时通知校医,校医赶到后亦实施抢救。在此期间,校方通知了“999”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将小刚送往海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2005年6月23日,小刚的父母与体育大学签订《北京体育大学竞技体育学院与小刚家属关于小刚后事处理协议》。2005年9月22日,小刚的父母与体育大学签订《关于小刚后事处理修订协议》。签订协议后,体育大学给付小刚父母抢救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慰金及赞助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后小刚的父母认为其体育大学签订的《关于王逸凡后事处理修订协议》是在我们对行为内容具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也是显失公平的,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门从事体育教学的学校,对于学生在训练或比赛中出现意外,应设制有相应紧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小刚倒地后,出现濒死症状,这一描述不仅体育大学确认,且小刚的同学亦当场证实。因而体育大学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呼叫医疗部门前往救护。

但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急救医疗记录及证明,证实该中心于19:17分左右才接到报警,19时32分到达体育大学。即使在此认定体育大学所主张的小刚参加比赛时间为18:50,倒地时间为19:00,也与999中心接到呼救到达现场相距长达32分钟时间。根据小刚的病情,有可能在这段期间内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机会。虽然体育大学在此间分别由懂救助的学生、校医等前来施救,但他们不是实施紧急救援的医疗部门,也缺乏专业的医疗设备,对于危及生命的病情不能采取有效救助措施,阻止病情进一步恶化。故对于小刚的死亡后果,体育大学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体育大学虽不认可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相关证明,但该中心是经体育大学呼叫后到达现场的唯一医疗机构,其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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