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条胜诉,是否非法赌债?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方仅有借条一张,被告提出是非法赌债,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基本案情:
据原告张某所说:原告与被告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1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82000元,并留有借条一张,上书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10%。然而,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于是原告便委托本律师代为维权。我方将借条作为证据,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本金82000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涉案借款系赌债,并指出原、被告双方是在赌局上相识,被告欠原告赌债,在原告的逼迫下写下了借条,而且被告在浦东新区有数个诉讼均是赌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涉案借款系非法赌债的抗辩,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不能成立。判决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本金82000元;2、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张兵律师认为:作为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关于非法赌债的抗辩值得关注。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以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而是否为非法赌债则由提出抗辩的被告来证明。因被告未提出任何说明借款系赌债的证据,故而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抛开本案代理人的身份,我认为如果此借款确系非法赌债,那么作为借款人在被逼迫写下“借条”之后,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默不作声,待他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提出赌债的抗辩,这样的抗辩因没有证据,显然是苍白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