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已绝育,离婚时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妻子已绝育,离婚时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例:
韩某与张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妻子张某在生下孩子的第二年做了绝育手术。两人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诸法院。张某以不能再生育为由的理由法院会支持吗?
分析:
法院会照顾女方的。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对付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在韩某与张某只有一个孩子,并且张某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以后不再有小孩。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平等抚养的权利。但是对于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法院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会基于法律的有关规定,酌情照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