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时,男方能否得到一岁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李某于2006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两年前,李某因做生意和炒股双双亏损,一度和家里闹得很不愉快,夫妻间感情也产生危机。半年后,两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感觉对不起王某,答应把家庭财产全都给王某,儿子随王某生活,双方都签了字,但到民政部门办手续时,李某反悔。为此,王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法律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登记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一个合同,即以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现在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离婚,所以协议没有生效。该协议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作为离婚和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分割的参考。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王某生活,住房一套归王某所有,现金20万元作为孩子抚养费归王某所有,其余25万元现金归李某所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