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刘XX,女,汉族,户籍地湖北武汉,1935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巷7号
被申请人:彭XX(申请人之女),女,汉族,户籍地湖北武汉, 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常福里47号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彭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彭XX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李XX结婚后,孩子出生不到两年,李XX离家出走。为了生计,被申请人四处打工,常期的生活压力及感情压抑导致被申请人精神崩溃,精神残疾二级。被申请人经常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平常由女儿和妈妈照顾。
经武汉市经神病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及精神分裂症。2011年1月30日,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被申请人总智商42分。
依据相关法律规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彭XX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彭XX监护人。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