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珠海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水湾头松花苑1栋101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佳丽广场。
法定代表人:陆擎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X)汉经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1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860元。
2、本案执行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01年1月18日作出(200X)汉经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860元。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人合同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