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必祥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 人 刘必祥,住盐城市建军东路35号5幢305室。电话
13851053973
被申请人李学春,住响水县响水镇双园中路99号。电话82072753,13815504199。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价值31610元的财产(含诉讼费用575元);
2、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及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依据:(2010)响民一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法受理后,作出了(2010)响民一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10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75元,逾期履行义务应承担双倍利息。现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故申请人特申请强制执行。
此 致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刘必祥
20010年10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