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75年01月19日生,云南省大理州XX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淮安村委会茂盛江村XX号,身份证号5329221975XXXXX。
被申请人:施XX,女,彝族,1952年12月25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人,住漾濞县漾江镇普坪村二郎坡社,农民,身份证号5329221952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
申请执行依据:
漾濞县人民法院(2010)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X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漾濞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庭对双方成功调解,遂于当天作出(2010)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条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因XXX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80000.00元,此款限于2010年6月21日之前一次付清。
目前,该(2010)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已经过去近一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漾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X
2010年07月18日
附:(2010)漾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