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定金返还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汉族,出生1978年1月28日,户籍地甘肃东风场,住址甘肃省东风场区东风1039楼2单元225号.
第一被申请人:XXX,男,汉族,户籍地湖北武汉,住武汉市江岸区安静后街2号7楼.
第二被申请人:XXXX,住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7C地块阳光丽8栋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 裁定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定金19999元。
2、 本次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第一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南甸明珠二期1组团13栋2单元201室售于申请人,约定总价款玖拾万元。2、申请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定金贰万元。3、三方还约定其它权利义务。2013年3月13日,三方另行达成《协议书》,协议约定:1、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解除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第一被申请人退还已收定金,由第二被申请人代申请人暂收3、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另行安排资金交结4、三方还约定其它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多次找二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定金,均被二被申请人拒绝。
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利益,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仲裁法》第21条之规定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望裁如所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