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从事附件一所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注:此为国务院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许可事项
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1)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家利用单位申请表;(2)废物管理档案情况;(3)生产区情况;(4)机械设备情况;(5)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6)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系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还应提供进口废物的原料、产品与不可利用废物有关情况及管理人员和工人基本情况。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责任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省环保局审核
监督电话:0791—8592205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