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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企贿赂医院操控孩子“第一口奶”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13-09-24    作者:邓世运律师
916,央视《变了味的“第一口奶”》曝光了天津部分医院产科医护人员收受奶粉厂商“打款”、给新生儿派发奶粉的黑幕。923《京华时报》又报道:21日,一位知情人再次向记者提供了XXX公司贿赂医院的详细资料。”(见《京华时报》2013923019版)
鉴于“第一口奶”将可能让婴儿养成食用自己品牌奶粉的习惯,排斥母乳和其他品牌奶粉,操控婴幼儿的“第一口奶”对这些奶企的奶粉销售就至关重要,为了争夺新生儿的“第一口奶”,奶粉企业使出浑身解数,招数之一就是贿赂医院。
为了抢占市场,不少奶粉企业不惜拿出巨资,贿赂医生和护士,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医院给初生婴儿喂自家品牌的奶粉,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据媒体报道,“在这份名为,医院交接的文件当中,写明了与各个医院的合作方式,口头推荐,新客户80元每个,医院轮奶,7000元每年。知情人说,所谓轮奶指的就是医院给新生儿喂奶的费用。”
奶企为抢占市场,通过贿赂医院操控孩子的“第一口奶”,让孩子产生对某个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实施这类行为的奶企已经涉嫌商业贿赂。
卫生部等六部门于1995年颁布的《母乳代用品销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赠送产品、样品;()减价销售产品;()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奶粉企业,利用医院的轮奶,达到让孩子产生对自己品牌奶粉的依赖,达到长期牟利的目的,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商业贿赂中的“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或者医务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将可能涉嫌商业贿赂。根据接受财物人身份的不同,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如果接受财物的是普通的医务人员,奶企涉嫌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接受财物的是医院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奶企涉嫌的罪名是单位行贿罪;如果接受财物的是医院且医院是国有性质的,奶企涉嫌的罪名是对单位行贿罪。
奶企构成犯罪的,对奶企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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