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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 本可从轻反遭严判
发布日期:2013-09-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的村民黎某,家住农村,自2006年起,与自家兄弟一起投资种植速生桉树。到2011年6月份,黎某投资种植的林木已经超过了砍伐期,加上自己有病,急等钱去开刀治病,儿子也等钱结婚,于是黎某在征得其兄弟同意后,向镇林业站申请办证砍伐速生桉林木出售,但由于这片林地与相邻的冲达坡有一些纠纷,林业站拒绝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给黎某。黎某迫切筹钱,不顾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无林木采伐证许可证的情况,就组织雇佣人员和家人砍伐了自己与兄弟共同投资的位于邕宁区新江镇新乐村1林班1、12、13小班的部分速生按林木,经鉴定,黎某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13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0日黎某被刑事拘留,第二日因患有疾病而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对黎某继续取保候审。不料在邕宁法院审理过程中,黎某经传唤拒不到庭并潜逃,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直到8月26日黎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恢复审理后认为,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批准也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擅自砍伐林木,经鉴定,其所砍伐速生桉林木达213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黎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蓄意逃避法律惩处,不适合判处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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