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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日期:2013-09-18    作者:朱明胜律师
法制网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48条,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保障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为研究、解决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专门成立了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全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规定作为系列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广泛征求立法机关、相关部委、法院系统、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清算师界、网上意见,以及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的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社会期盼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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