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王某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被告人:王某某,男,47岁,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原福建省某县国家安全局二科内勤,三级警督。2002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县国家安全局二科内勤期间,因本科干部陈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撰写调研总结材料为由,要求借阅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请示科、局领导同意,也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将19%年至1998年某地区军地隐蔽斗争协作会议涉密资料合订本3卷,交给陈某某,且没有监督
陈在指定保密场所查阅,致使其中12份涉密材料被复印,交给台湾马祖情报站的间谍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经鉴定,其中国家绝密级文件3份,机密级文件5份,秘密级文件4份。据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辨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辩称,前任内勤郑某某没有将1996年、1997年度的军地协作材料移交给他,1998年度的军地协作材料没有装订成册,其只将1998年军地协作材料中的2—3份文件借绐陈某某;陈某某系县安全局担负对台反间谍侦查的干警,并不是“他人”,其并不知道陈某某已叛变;因陈某某担负撰写调研总结材料的任务,向陈某某提供资料属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其在担任内勤期间没有受过业务培训,没有收到、看到或听到局里下发的保密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及涉密文件借阅登记本,是按平时的惯例办事;其巳交待陈某某注意保管资料,不得带出局外,且担任内勤是兼职,工作任务重,不可能24小时监督。
辩护人认为,陈某某是应当知悉被告人王某某所掌握的军地协作材料的人,被告人王某某将这些材料交给陈某某是在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某县国家安全局办公地点本身就是保密场所,而且该局未专门设立本局干警阅看材料场所,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涉密材料带出办公场所是他个人的问题,责任应由阵某某承担;被告人王某某还承担案件线索的侦查工作,不可能24小时站在借阅人身旁监督;陈某某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家机密,而不是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规定造成泄密,所以被告人王某某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认定犯罪事实
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
199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某县国家安全局二科内勤?,同年11月中旬,原某县国家安全局二科干部陈某某(因犯间谍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撰写调研总结材料为由,向被告人王某某借阅1996年、1997年某某地区军地隐蔽斗争协作会议材料两卷’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请示科、局领导同意,也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卷军地协作材料借给陈某某査阅,致使其中7份文件资料(绝密1份、机密4份、秘密2份)被陈某某复印,并于同年12月初被陈某某带到马祖岛交给马祖情报站的间谍人员。嗣后,陈某某又以借阅为由向被告人王某某借阅1998年军地协作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又未请示科、局领导及未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将该材料交给陈某某查阅,、陈某某将该材料(内有绝密文件2份、机密文件1份、秘密文件2份)携带到马祖岛,交给马祖间谍人员。
(二)认定犯罪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其向王某某借阅军地协作材料,并将涉密文件复印,带到马祖岛交给台湾间谍人员。
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其将1996年、1997年度的军地协作材料移交给王某某。
书证
某县国家安全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998年间担任某县国家安全局二科内勤。
有关文件材料复印件及卷宗目录复印件证明,泄密的具体文件名称及内容。
鉴定结论
福州市保密局密级认定意见证明,泄露的文件材料中包含国家绝密级文件3份,机密级文件5份,秘密级文件4份。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认将1998年度军地协作材料中的2—3份文件借给陈某某査阅,对其他指控予以否认。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县国家安全
局二科内勤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撞自将国家涉密文件借给他人查阅,致使12份国家涉密材料外泄,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其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泄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过失造成,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六、法理解说
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負以及知悉或掌握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此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关于“国家秘密”界定的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所谓“情节严重”,根据高检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案在定性方面没有什么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造成泄密是一因多果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的问题3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核心就是造成泄密的主要原因是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涉密材料,并交给台湾间谍人员,而王某某只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为陈某某撰写调研总结材料提供协助,泄密责任应由陈某某一个人承担。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在一因多果的情况,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是否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否没有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假如是他人以盗窃或破译、遥测等侦察手段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依法履行了职责,则不能追究其泄密责任。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安全机关的内勤,理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但他却违反有关规定,疏忽大意,未经科、局领导同意,就将涉密资料擅自借给他人,且未办理借阅手续,同时又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责,没有将涉密材料及时收回,致使绝密(3份)、机密(5份)、秘密(4份)级材料落入台湾间谍手中,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基本特征,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涉密材料是陈某某交给台湾间谍人员的,但是正因为王某某的渎职行为,才使陈某某有机可乘,才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因此,被告人王某某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
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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