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法冲刺: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冲刺:国家赔偿。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国家赔偿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1.国家赔偿的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两者引发的原因不同;
(二)国家赔偿的方式
(1)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2)造成名誉、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计算标准: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额如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如果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要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①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返还财产;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给付赔偿金;财产灭失的,给付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②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③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时效
(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拘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赔偿请求人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国家赔偿的特殊规定
(1)赔偿义务机关对于确认有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害公民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③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殴打④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伤害死亡⑤其他造成伤害死亡的违法行为
(2)侵害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③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④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
①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时受到侵犯并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③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④企业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兼并、注销的,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企业法人是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予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的,应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行政机关不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程序
行政赔偿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
①请求人一般应先自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在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没有告知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致使请求人逾期起诉的,其赔偿起诉期限从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期限时算起,但最高期限自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起不得超过1年。
3.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1)人身侵权赔偿范围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及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财产侵权赔偿范围
①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而被拘押或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1、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押的;
③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④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4)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情形的例外
①依照刑法第11、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押的,一般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已执行的人员,有权取得赔偿,而判决前被拘押日期不予赔偿;
②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经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前被拘押的,有权取得赔偿。
(二)司法赔偿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
①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②错误逮捕的,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③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如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不是同一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④生效的判决经再审改判无罪的,以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司法赔偿的提出和受理
①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起2个月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