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冲刺讲义:秦代的刑事制度。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一)秦代刑罚
1.笞刑 | 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秦代常用,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 |
2.徒刑 | 在秦代主要包括:(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妾;(4)司寇;(5)候。(1)-(5)从重至轻。 |
3.流放刑 | 包括迁刑和谪刑。后者只适用于官吏。 |
4.肉刑 | 即黥、劓、刖(或斩趾)、宫在秦时广泛沿用。 |
5.死刑 | (1)弃市;(2)戮;(3)磔;(4)腰斩;(5)车裂;(6)枭首;(7)族刑;(8)具五刑。 |
6.羞辱刑 |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此外,戮也是羞辱刑罚。 |
7.经济刑 | (1)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①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②“赀戍”;③“赀徭”。 |
(2)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 |
8.株连刑 | 主要是族和“收”,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将其家属没收为官奴。 |
(二)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 未成年犯罪不负、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 |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不同数目分为三等赃值,分别定罪。 |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 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
5.累犯加重原则 |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
8.诬告反坐原则 | 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