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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讲义:法官
发布日期:2013-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讲义:法官。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健康的身体不仅是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而且有利于法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任免: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暂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考核:优秀、称职、不称职。培训:理论培训、业务培训。

四、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等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晋升: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规则逐级晋升。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4、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降低::1、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2、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3、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4、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5、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6、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五、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七、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保障: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退休: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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