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麦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江头村委会西坑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仲裁请求:
1、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1日的工资7846元及25%的补偿金1961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00元;
3、支付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3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600元。以上合计26807元。
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12年10月11日入职,担任铣工一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经常拖欠工资。2013年2月19日,申请人提出辞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2013年3月19日才能走,于是申请人继续上班,2013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要求申请人离厂,于是申请人离开工厂。申请人离职后,尚有2013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没有支付。申请人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400元/月,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13年4月16日,案件在光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经过仲裁员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调解如下:
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615号
1、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6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2、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3、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以上合计:10000元。
三、律师意见
1、申请人以较低金额接受调解的原因
本案件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之外,申请人的工资请求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基本上能得到支持,但由于申请人急于拿到现金,而且被申请人也充分利用了申请人的这一心理,承诺如果同意10000元调解的话,立即当场交付调解款,再加上仲裁员从案件拖延的话耗时较长等方面进行合理引导,最后申请人同意调解,并且获得调解款。本案的调解结果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达成的和谐的协议,虽然坚持仲裁或诉讼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但调解结案却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总工会的财力成本、仲裁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