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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法定义务
发布日期:2013-09-0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根据律师法第33、35、36、42条以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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