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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讲义:辩护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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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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