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获缓刑案件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李某某系某村村民,2008年与王某某将邻村周某某(女)介绍给了江苏省的刘某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刘某某8000元,两人私分,李某某也一直未将周某某介绍出去之事告知周某某家人,周某某在刘某家中住了六天后就跑了出来,在回家的路途中又被一人介绍给张某某,生一男孩,张某某一直不让周某某回家,2012年5月周某某回来后向公安报案,李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5月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9日由检察院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案情分析: 在法院阶段被告哥哥委托我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我发现被告曾经带领公安到第二被告处抓获过第二被告,虽然没有抓获到,但第二被告的捉获与第一被告提供的线索是分不开的,应属于立功,但在公安卷宗没有记录,检察院更没有予以认定,我又找到公安出具了办案说明,经过开庭辩护,得到了检察院予以立功的认定,从而有了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让被告家属给受害者予以赔偿,受害人出具了谅解意见书,同时案件情节较轻予以辩护
审判结果: 审判结果:
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当事人表示感激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五十二条,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