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江商报报道,2004年3月,黄某与原告何某一起到某保险公司投保某定期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黄某,受益人为何某。在回答是否已在其他公司投保的相关问题时,黄某在定期保险的投保单填写了“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单中,黄某和保险公司均没在问答表空格中填上“是”与“否”。其实黄某于2004年2月至3月先后向多家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共12份。
2004年7月,黄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同年8月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赔。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中,黄某对于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询问既未填写“是”,也未填写“否”,保险公司既不向投保人说明,也不要求投保人回答该询问,即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费。保险公司行为符合有意识放弃一项已知权利的条件,无权就该事项继续主张权利,故无权解除合同,应向何某支付保险赔偿30万元。
金融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