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引发的纠纷
李某、蔡某签订合同书约定在威海船厂承揽的所有工程,生产所产生的利益、消耗、保险、一切事项与事故均由二人承担。特此证明。合同书下方有两人的签字。合伙不长时间两人发生矛盾,蔡某提出要退伙并要对公司进行清算。李某不同意,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其应得款项20万元。
李某为公司的法人,蔡某并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双方除了该份合同书后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存在合伙关系。
庭审中,蔡某除了合同再拿不出任何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以及为合伙公司投入资金。李某主张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蔡某也未向公司投入资金,故要求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蔡某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我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虽然这个官司打赢了,但需要警戒当事人的问题很多。想要在一起合伙都是关系比较不错的朋友,为了让朋友做的更长久一些,,让自己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那么我们要“先小人,后君子”,在合伙之前要把合同制定完整,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 汪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