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时的双倍工资主张
案情回放:2012年7月1日,赵某应聘到一家小型生产制造加工有限公司从事生产车间管理工作,每月工资3490元,实行双休制。入职之初,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口头答应赵某,等一个月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公司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职工待遇。此后,赵某为了能够更好地留在公司发展,兢兢业业,生产车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均按时超额完成。可是直到今年6月30日,赵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一年,赵某所在公司也始终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赵某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390元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该仲裁委依法裁决赵某获赔38390元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样主张权利?三、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侵犯自己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即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最后,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与劳动者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其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进行投诉处理。同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