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新修改的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后新刑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尤其是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上,更是将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进行了特别规定,可以说对今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
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将大量增加。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案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而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简单的说,就是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从一个程序变成了三个程序,从一个案件变成了三个案件,这也就使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将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
新刑诉法实施后,援助律师工作量明显增大。新刑诉法的实施,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多的权利,也使得辩护人有了更多施展能力的空间,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除了需要会见被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原有工作量外,依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还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与以往律师提前介入而付出的工作量相比,明显增大。且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2013年1月7日,我们接受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谢某某(未成年人)盗窃一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我们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本案的侦办警官取得了联系,经与侦办警官的充分沟通后,于2013年1月8日安排了会见。我们在昆山市看守所见到了本案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首先我们做了自我介绍,向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阐明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具体的法律帮助并询问了谢某某是否同意我们在本案侦查阶段担任其辩护人,谢某某在认真听取后同意了我们在本案侦查阶段担任其辩护人。然后我们询问了谢某某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案情,通过谢某某的叙述,了解到其初中毕业,文化知识相对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也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鉴于此,我们向谢某某解释了其所涉嫌的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并希望谢某某实事求是的交待案情。最后我们又询问了谢某某是否有生活上的需要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见后,一方面及时与谢某某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告知了谢某某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交待的案件情况,分析犯罪情节和罪行轻重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所盗赃物已如数返还给受害人,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极小,系初犯、偶犯,我们初步认为其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遂我们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建议,于2013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在办理本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我们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在刑拘后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建议接受指派的援助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2天内到公安办案机关完成会见备案手续,并到看守所完成会见工作。认真分析犯罪情节和罪行轻重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初步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在审查起诉阶段,援助律师已经能够复制全部的卷宗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且能够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进行调查取证,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有权利提出辩护意见,未成年犯罪案件,符合条件的,还能够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这些无疑赋予了律师更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在2013年2月27日,我们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我们看到了乔某某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书,了解到,乔某某父母双亡,哥哥在安徽服刑11年,家里有80岁的爷爷奶奶,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当日就联系到了本案的办案检察官,在与检察官沟通后前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并办理相关的会见备案手续。在认真阅看昆山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以及本案卷宗后,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次日,我们就前往昆山市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核对相关供述及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查阅的卷宗以及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的交待,我们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听取辩护人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充分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巧某某的家庭情况。希望在检察机关的起诉量刑建议中,能够适用从轻处罚的建议,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
新刑诉法给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更好的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后产生的变化,是每个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陈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