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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雷律师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12-02-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王建雷律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私奉献精神。
    2010102912时许,保定市老教师晋保光因经济纠纷在石家庄金圆大厦12楼欲跳楼自杀,公安、消防、武警等人员均无法劝导成功。王建雷律师曾为晋保光无偿提供过法律援助,晋保光欲在轻生前与“恩人”王建雷律师见一面,王建雷律师闻讯后迅即赶赴现场,并利用与晋保光握手问候的机会,将晋保光成功解救,晋保光夫妇跪谢王建雷律师、感动的泣不成声。王建雷律师耐心细致作疏导工作,并主持化解了矛盾,之后将晋保光夫妇送至火车站并代其购票返回保定。
    二、王建雷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接受并高质量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仅20092010两年时间,王建雷律师就成功办理了四起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均实现了“刀下留人”,两起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另外两起死缓抗诉案件得以维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绩突出。
    (一)刘博抢劫杀人,二审改判死缓案。
    2009319,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刘博等抢劫案上诉人刘博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反复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王律师掌握了刘博犯罪时尚未成年这一重要线索,而该事实一审并未认定,从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王律师抓住这一敏感线索,迅速调查收集了刘博所在村委会的户口底账、为刘博接生人员的证言以及几位邻居关于刘博属相的证言,均表明刘博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之所以出现年龄错误,是前些年家里一时糊涂,为让刘博到北京打工把户籍年龄改大了。
    200942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县组织二审开庭,王建雷律师提出原审认定刘博致死高献华的证据不足,有证据证实刘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刘博生长环境恶劣,心智尚不成熟,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200991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冀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檀国强、檀永刚、刘博及原审被告人贾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上诉人刘博抢劫一起,致死一人。鉴于刘博犯罪时年龄的证据尚有矛盾,量刑上应留有余地。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被告人刘博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王飞抢劫杀人,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死缓案。
    2009319,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王飞、肖治强等抢劫案原审被告人王飞的二审辩护人。在认真阅卷和分析后,王律师敏感地发现王飞的父亲已经交付10万元到一审法院的事实。于是,王律师及时联系王飞的父亲,让其尽量争取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以便能够使王飞得以从轻处罚。
    2009112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家口怀安县组织二审开庭。王律师提出原审被告人王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庭审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害人的父母及代理律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积极沟通、调解。在王律师的积极努力并主持下,王飞的父亲与被害人父母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父母书面对原审被告人王飞予以谅解,并建议二审法院对王飞依法从轻处罚。
    20091217,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飞、肖治强在共同抢劫作案中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抗诉意见成立,但鉴于原审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原审被告人王飞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裁定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全案维持原判。
    (三)尹辉故意杀人、抢劫,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死缓案。
    2010121,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尹辉、段双龙故意杀人、抢劫案原审被告人尹辉的二审辩护人。在认真阅卷和分析后,王律师敏感地发现尹辉具有自首情节,并在一审期间自愿赔偿受害人3万元的事实。于是,王律师及时联系尹辉的父亲,让其尽量增加对被害人亲属的民事赔偿,以便能够使原审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201042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二审开庭。王律师提出原审被告人尹辉具有自首情节、杀人动机尚未查清、抛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庭审后,在二审法院主审法官王宇辉的建议下,王律师积极促使尹辉的父母增加赔偿受害人亲属1万元钱并交付至法院,以争取对尹辉从轻处罚。
    201082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和上诉人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曹现春故意杀人、强奸、盗窃,二审改判死缓案。
    2010525,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王建雷律师担任曹现春故意杀人、强奸、盗窃案上诉人曹现春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反复查阅案卷并会见当事人,王律师掌握了曹现春母亲患有精神病及其姨姨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事实。于是,王律师及时联系曹现春的姨姨,让其一方面提供曹现春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一方面尽量争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以便能使曹现春得以从轻处罚。
    2010129,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二审开庭。王律师提出上诉人曹现春属临时起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等辩护意见,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并提出对曹现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庭审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到被害人的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积极沟通、调解。在王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曹现春的姨姨与被害人的哥哥最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的哥哥书面对曹现春予以谅解,并建议二审法院对曹现春依法从轻处罚。
    201012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曹现春趁被害人酒后不知反抗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恐其罪行败露和被害人报复,又掐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死亡后,又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曹现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在犯罪后逃跑,本应严惩,但考虑二审庭审后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且其在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曹现春所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及与其所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现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强奸罪和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王建雷律师办理四起死刑法律援助案件获得成功,一方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扩大了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个案彰显了国家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鲜明态度及贯彻“能调则调”的办案方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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