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商品房买卖存欺诈,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与一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我得知该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现我要解除合同,请问我能主张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我已经给付的房款吗?

答:你的请求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而你在买房过程中受到欺诈现要解除合同,你可据此得到双倍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