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力是省城一生意人,他在与河南人邓某做生意时,因债权而获得邓某抵账的一辆牌号为豫S41433号的轿车,邓告诉常该车牌号为河南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当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去年9月,常力拿到车后,即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轿车分别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布吉免赔率特约险,常力为上述保险费共花去4915.20元,保险期限从去年9月15日至今年9月14日。保险合同签订后,中财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向常力出具了保单,由于车辆没有过户,因此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依然是邓某。
发生车祸保险拒赔
今年2月,常力驾驶该车在合徐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为此,常力支付施救的拖车费1160元,汽车修理费44400元。一个月后,常力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保险公司核定,车辆的损失为44400元,残值800元。然而3个月后,保险公司告诉常力,其车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簿公堂互不相让
原来在核查车祸损失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依据常力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在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没有查到该辆车的入户登记情况。交警支队车管所在该辆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上注明:查无此车。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常力十分愤慨,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己为这场交通事故而支付的4万多元。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常力认为自己获得该车时,并不知道该车的入户登记情况。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后,收取了自己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单,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理应按收取的保险费比例给予赔偿。保险公司据理反驳:常力所拥有的豫S41433号的轿车牌照,不是公安机关核发,因此对该车发生的事故不应给予赔偿。
合同无效保险不赔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常力投保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及车牌号,系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常力就这种根本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在使用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失或面临的风险进行投保、承保,违反了《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常力基于该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月3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常力的诉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安徽法制报/汤本刚、杨静、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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