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等7人工厂逃逸追讨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案
钟某某等7人工厂逃逸追讨工资
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钟某某等7人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森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二工业区大洋二路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等7人最早于2010年7月1日,最迟于2011年8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冲床师傅、包装员、司机,保安等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并自2011年6月份开始就拖欠申请人等的工资达几个月之久,后工厂老板丢弃工厂逃逸,申请人等人的工资无人支付。于是申请人等7人找到代理律师寻求帮助,代理人代为提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分别如下:
申请人钟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担任冲床师傅,月薪25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有签字。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欠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4月1日至1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元;(8个月×2500元/月);
2、支付2011年6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000元及25%的补偿金3750元;
3、补充购买2011年3月1日至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38750元。
申请人韦某某于2011年7月28日入职,担任开机师傅,月薪2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有签字。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签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8月28日至1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000元;(3个月×2000元/月);
2、支付2011年9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6000元及25%的补偿金1500元;
3、补充购买2011年7月28日至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13500元。
申请人胡某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担任司机,月薪2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有签字。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欠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6个月×2000元/月);
2、支付2011年6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000元及25%的补偿金3000元;
3、补充购买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27000元。
申请人彭某某于2011年8月7日入职,担任开机师傅,月薪38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一开始就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1日辞职,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工资拒绝支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9月7日至10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800元;(1个月×3800元/月);
2、支付2011年8月7日至10月11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600元及25%的补偿金1400元;
3、补充购买2011年8月7日至10月11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10800元。
申请人龚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担任保安,月薪16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有签字。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欠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600元;(6个月×1600元/月);
2、支付2011年9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4800元及25%的补偿金1200元;
3、补充购买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月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15600元。
申请人黄某某于2010年12月21日入职,担任模房师傅,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有签字。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签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00元;(11个月×3000元/月);
2、支付2011年8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2000元及25%的补偿金3000元;
3、补充购买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月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48000元。
申请人伏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入职,担任包装员,月薪14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就拖欠申请人工资,一直拖欠到2011年11月23日都不发工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现申请人拟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200元;(8个月×1400元/月);
2、支付2011年7月1日至11月23拖欠的工资人民币7000元及25%的补偿金1750元;
3、补充购买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月11月23日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19950元。
案情分析:
承办律师针对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以下分析和判断:
1、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时间段的二倍工资差额。
2、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申请人陈述自2011年6月1日开始被申请人就一直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不发放,最长的拖欠时间达到6个月之久,工资是劳动者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负有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并额外支付25%的补偿金;
3、关于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经申请人陈述,自申请人进入该公司后,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过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地区的现实做法,是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充购买的。申请人补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结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承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仲裁请求。
采取的保全手段:
由于用人单位老板已经逃逸,为保护工厂内尚存的部分机器设备,申请人等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以避免用人单位的财产流失,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的话,很可能这些机器设备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就会不知所踪,到时候及时劳动者赢了官司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仲裁调解结果:
2011年12月6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钟树光等7人案件作出仲裁调解书,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20号(钟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15号(韦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18号(胡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16号(彭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6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21号(龚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4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19号(黄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深光贰劳人仲案[2011]617号(伏某某)
一、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本案事由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调解书的当日,申请人等7人获得了上述调解款
案件点评:
上述仲裁调解结果主要是针对申请人的工资部分进行了处理,最大限度的支付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虽然放弃了其他申请请求,但综合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上已经停产,公司老板也无法找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也不值钱,坚持仲裁和诉讼存在很大的风险,再加之申请人的主要目的也是讨回工资,因此,双方以和谐方式调解结案。
另外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由于机器设备被保全后,不得移动,这样导致出租厂房的房东的房屋不能及时出租,房东为了及时结案,出租房屋,积极协助申请人及仲裁委联系逃逸的老板,最终追回了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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