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110网律师
受贿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影响力交易罪是受贿犯罪的衍生罪,也属腐败犯罪的范畴,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受贿罪的客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开成的便利条件、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和对方进行交易,交易条件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受贿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