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的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必要条件,但究竟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却不无争论。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图,因此,受贿罪是一种“意图犯”(或“目的犯”)。客观要件说又可以分为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现实地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定罪。新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许诺,而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结果。 但是,许诺大多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作出的较为隐蔽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有证据证明,因此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主流观点。首先,它可以把那种意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还未来得及实施或因某种原因未能谋取到利益的情形,纳入受贿罪的处罚范围,这对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其次,这符合我国设立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即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