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庭宣判
2013年6月19日,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肖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开庭审理。
审查得知:三被告人均为湖南某县人,王某某、王某还未成年。被告人肖某曾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3月,三被告人先后窜至黄冈、咸宁、黄石等地持他人遗失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网点开户办理银行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共计30余张,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案发后,三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宽大处理,并通过熟人找到我所代理此案。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被告拘役3个月至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由笔者参与代理的的湖北省首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