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撞死骑车人,交警认定双方均无责任,日前,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23.5万,由货车车主陈某承担。
2006年5月20日6时20分,赵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解放大货车行驶至石景山衙门口村黄庄南校门前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龚某发生碰撞,龚某去世。
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不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龚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赵某、车主陈某及解放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认为,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最终法院判决,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由赵某的雇主陈某负担。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车主陈某赔偿23.5万元。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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