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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修车被高压气冲入体内 状告三方索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孙新律师
汽车修理厂修理员小张因疏忽大意将气泵里的气体冲入前来维修汽车的司机纪某体内,致其盲肠等多处器官损伤。纪某遂将自己的雇主朱某、汽修厂的老板杨某及修车工人小张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纪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17岁的小张从老家山东来到北京,在昌平区崔村镇的某汽车维修厂打工。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货车司机纪某应自己老板朱某的要求,到小张所在的汽修厂修理汽车。纪某让小张帮他用气泵吹吹货车的水箱,没想到气泵阀门一下子松了。恰好纪某正背着身子,气体一下子冲入了纪某的臀部,经医院诊断,纪某(结肠)粘膜慢性炎,灶性充血,并因此住院治疗39天。小张也因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刑罚。
原告纪某诉称:雇主朱某让自己去修车,在修车过程中,杨某的雇员小张无故用修理厂的高压气泵将自己弄伤,而受伤后所花住院费用至今未得到赔偿。因此,纪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杨某、小张共同赔偿医疗费3万3千余元、残疾赔偿金5万8千余元、精神抚慰金8千元,共计15万2千余元。
被告小张辩称:他认可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小张称自己只是按照纪某的要求用气泵吹水箱,没想到气泵阀门一下子松了,由于纪某撅着身子,正好气体就吹到了他的臀部。纪某说肚子疼,小张就找来老板杨某,让老板把纪某送到了医院。小张认为,自己和纪某不是“闹着玩”,具体的赔偿问题,他也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小张的雇主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主体不符。杨某认为,纪某的伤害是与小张“闹着玩”造成的,与他没有关系,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作为小张的雇主,小张找到自己一同送原告去医院,杨某是出于同情才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但是小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纪某的雇主被告朱某辩称:自己虽然是原告的雇主,但原告去修车中发生事故,经相关机关认定是杨某的雇员小张仪的责任,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朱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伤。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汽修店老板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朱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朱某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纪某各项损失8万9千余元,朱某在上述款额范围内与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汽修店老板杨某追偿。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的或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中,小张和纪某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和受伤的,双方的雇主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杨某、朱某两位雇主对原告纪某负有赔偿义务,且该赔偿义务的发生既没有共同行为,也没有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由于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小张作为被告杨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被告朱某只是基于其雇佣关系的原因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杨某应当是最终责任人,若被告朱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告杨某提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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