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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车司机为逃避执法 故意冲撞交警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胜红有期徒刑二年,对作案工具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王胜红是一名黑车司机,不时驾驶自己所有的“英伦”牌小轿车在南川至重庆之间跑“业务”。2012年4月18日王胜红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龙头寺大队罚款10000元。但王胜红并未汲取教训,仍继续从事非法营运。
  2013年2月4日上午,王胜红驾车搭载其朋友代啟书,并违法搭载了周益秀等三名乘客,从南川区出发向重庆主城区行驶,此后在内环快速路四公里出口下道,沿海峡路向鹅公岩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岸区海峡路四公里公交站附近时,代啟书准备下车。
  此时,事前已接到举报并已尾随渝GA8553小型轿车多时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南岸区大队执法人员及重庆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等上前表明身份,欲对王胜红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王胜红见状,突然驾车欲逃离现场。站在该车前方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周应铸躲闪不及,被该车顶至引擎盖上,周应铸急忙用手抓住引擎盖边缘,并大声呼喊。王胜红不顾周应铸的呼喊、执法车辆的追赶和沿途其他车辆的警示,高速向鹅公岩大桥方向逃跑,经海峡路、赵家坝立交、鹅公岩大桥南桥头进入融侨支路,后在融侨路与南滨路汇合的路口转弯时,将周应铸从引擎盖上甩下。王胜红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沿南滨路逃离。
  周应铸被随后赶到的执法人员发现,送入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轻型脑伤、左髋及左膝软组织损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胜红的亲属代其向周应铸赔偿了经济损失10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胜红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王胜红以驾车强行逃逸的方式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王胜红驾车逃逸的过程中,明知趴在自己车辆引擎盖上的被害人随时可能被甩下车致死、致伤或者被其他高速行驶的车辆碰撞、碾压而致死、致伤,但王胜红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结果的发生,仍驾车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数公里,并最终因被害人体力不支而在车辆转弯时被甩下车受伤。王胜红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鉴于被告人王胜红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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